1、警示训诫防线作为预防腐败的一种制度创新,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第三道防线。
2、该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某等9人公款旅游,林业局副局长时某违规占用办公用房,浪河林业站杨某、刘某*博等,均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3、三,开展严肃党风党纪,反腐败工作,成立纠风办公室,有县纪委*记李玉田为组长,县检察长胡海涛,县委监察室主任凌云风为副组长。
4、相反,假如公权力言行相悖,甚至于把潜规则搞得比明规则即党纪国法还“生龙活虎”(哪怕这只占很小的比例)。
5、临时接访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详细地记清楚,如实向他汇报,否则有关责任人将会被严肃处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6、14、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7、他不敢相信,这样一个对革命事业忠心耿耿,作风上也是无可指摘的人,会干出置人民生死于不顾,大量砍伐森林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无视党纪国法,从中牟取暴利的事来。
8、党纪法规归根结底要靠人来执行、来落实,如果没有“心闩”作支撑,“门闩”再多也会变成橡皮泥,随人捏弄,想扁就扁,想圆就圆。
9、在无限膨胀的欲望驱使下,史联文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甚至连踩“雷区”、频触法律“红线”。
10、这些政以贿成、公权私授的做法,于党纪国法不容,与公共利益相悖,必须坚决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