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2、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
3、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4、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5、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6、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7、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9、在斗殴故意问题上,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
10、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